近日,侨胞吴小姐通过其亲戚冯先生致电记者,说她春节期间在华润超市购物,因该超市没有零钱找赎,结果“以糖代币”,她认为这是“强卖”行为。为此,记者专程到该超市购物,证实情况属实。
据冯先生说,春节期间,从委国回乡过年的吴小姐到华润超市购买生活用品,结帐时需要支付57.70元,她给了收银员60元,让吴小姐没想到的是,该超市收银员说没有零钱,要以购物袋或糖果代替0.3元,她拒绝后收银员要她等了10分钟左右,最后仍然是“以糖代币”,给了她三粒糖果。为此,吴小姐心里极不舒服,在亲戚的帮助下将此事粘贴到某论坛上,要网友“谈谈看法”。
记者进入该论坛后,在两处论坛板块中发现帖子,网友跟帖留言的有数十个。针对该超市“以糖代币”的行为,有的网友表示“自己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有的表示此种行为是“强卖行为”,“已违反公平交易原则”,还有网友建议事主到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等,也有的网友表示理解或无所谓。
□ 短评
“以糖代币”就是强卖行为
近年来,有关超市“以糖代币”的新闻屡见报端,有的消费者对此种行为已经“麻木”,见怪不怪,而超市方面,也是大喊委屈,总是强调不是自己不想找零,而是没有零钱可找,就好像一个犯了赌瘾的人说,不是自己想赌博,而是控制不住。渐渐地,有的消费者开始接受这种“以糖代币”的行为,而超市也习惯了拿糖果当零钱用,仿佛一切都步入“正轨”。
在本篇报道中,有网友认为超市“以糖代币”是“强卖行为”,笔者甚以为是。
我国《消费者权益法》第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这点来看,消费者吴小姐既然不愿意超市“以糖代币”,那超市就得乖乖找零钱给吴小姐,原因很简单,因为吴小姐不是自愿接受这种方式,觉得这种行为不平等、不公平、不诚实。
再看《消费者权益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条就说得更明确了。虽然几毛钱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小事,但这是性质问题,哪怕超市损害消费者几毛钱,那也算是消费者财产安全受损。这就好像拦路抢劫,即使抢1毛钱,那最少也得判7年,因为性质是拦路抢劫,法院就得这样量刑。
再看《消费者权益法》第17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在本篇报道中,吴小姐已经很明确地提出了要求,但超市并未接受吴小姐的监督,依旧是“以糖代币”,这点更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法》。
若笔者拿些过年没吃完的糖果去华润超市,换点生活用品,华润超市是否同意?若不同意,笔者也要大倒苦水:“俺确实没钱,就剩这些糖果了,您行行好,就“以糖代币”吧。”这又是否能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和认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