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钱包被偷,追不到贼立即报警,随后挂失了信用卡。前后不到1小时,窃贼却拿着信用卡到好又多超市盗刷了5379元,还留下与信用卡背面字迹明显不同的签名。杨先生向富山诚达百货公司鹭江分公司索赔,将其告上法院。
近日,法院认定富山诚达百货公司鹭江分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判令赔偿杨先生5379元损失。富山诚达口头表示不再上诉。
官司:卡被偷不到一小时已被两次盗刷
2008年11月22日下午1时30分左右,杨先生在87路公交车上被偷了钱包。经乘客提醒,他立即下车追赶,但路上行人很多,小偷混在人群里跑了。
杨先生马上报警,并致电挂失了信用卡。没想到小偷的动作比他还快,在信用卡的账户没冻结前,已经拿着信用卡到好又多超市疯狂购物,分两次盗刷了5379元。
一个多月后,小偷还是没抓到。杨先生查了一下相关材料发现,根据《厦门银联银行卡特约商户操作手册》规定,商家必须核对持卡人的年龄、性别与身份证和信用卡上的信息,只有相符才能受理。他认为,好又多超市的收银员没有把好关才导致他的信用卡被盗刷。
2008年12月31日,杨先生一纸诉状将富山诚达百货公司鹭江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被盗刷的5379元及100余元滞纳金和利息。
口水:超市说挂失不及时
失主说签名不一样
好又多辩解说,杨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导致被偷,进而才会被盗刷,他本人也存在过失。被偷后,杨先生没有及时挂失,这是信用卡被盗刷的直接原因。同时,杨先生没有设定信用卡交易密码,也应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收银员不是侦查人员,消费者的每个签名不可能完全一致,收银员已经尽到审查义务。
杨先生很生气,谁也不希望钱包被偷,信用卡被偷怎么成了自己的过失?从被偷到挂失,前后不到1小时,这还不够及时?信用卡消费图的就是方便快捷,根据国际惯例,信用卡是没有使用交易密码的,而且交易密码和签名两种方式可以任选其一,当时他选择了签名确认。杨先生说,小偷的签名与他本人的签名明显不一致,一下子就能识别出来,分明是收银员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说法
信用卡签名
商家有义务把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好又多作为厦门银联的特约商户,应当按照《厦门银联银行卡特约商户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交易。操作手册中明确规定:客人使用信用卡结算,当交易成功打印签购单后,应请客人当面签名,并检查签名与卡背面签名栏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签名应顺利流畅,并与预留签名神似),如不相符请勿受理。
好又多的收银员对信用卡的性质和消费规则应当清楚和熟悉,并应按规定对持卡人签名与卡背面签名栏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尽合理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小偷在消费记录上的签名,与杨先生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字样明显不一致,好又多的收银员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造成杨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因此,好又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