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超市买菜时,踩在菜叶上摔伤,遂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金乡县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超市对李某受伤承担三成责任。
2008年6月31日7时45分许,李某在金乡县城内的某超市买菜时,不慎踩到地上的菜叶,仰天摔倒,送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脚膝关节退行性改变,左髌骨脱位以及胸椎、腰椎退行性改变,花去医疗费783.3元。因与超市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于2008年7月18日诉至法庭,要求该超市赔偿各类损失9883.3元。
超市则辩称,虽然超市对李某受伤有责任,但是李某作为成年人,在进入超市较湿滑的部分时应谨慎行走,其对自己的受伤应负主要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超市应做好内部安全、卫生的管理工作,现超市对内部的安全、卫生未尽管理之责,以致李某人身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在进入超市较湿滑的部分时应谨慎行走,以避免人身受到伤害。综上,法院根据案情和法医对李某的伤情鉴定,判决超市承担三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