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婺城区法院城北法庭的应法官向《新闻三秒区》讲述了该院近日审结的一起跟新《食品法》有关的纠纷。6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法》规定,买到问题食品可获10倍赔偿。一名来自温州的消费者根据该条款,以购买的八宝茶是药品而非食品为由,状告金华沃尔玛超市,提出10倍赔偿要求。
事件回放
7月2日,来自温州的叶先生在市区沃尔玛超市购买了两包由河南省信阳市金河园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贡菊八宝茶”,每包6元钱。事后,叶先生查看了商品外包装上的配料表,发现有“板蓝根”成分,认为“板蓝根”是药物,不可用于保健食品。他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和自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这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遂于7月6日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12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1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先生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中,未明确所涉商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也无初步证据证明所涉商品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不安全食品,或给其身体造成损害。
7月24日,婺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决,以叶先生所主张事实证据等依据不足,不符合起诉和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起诉。
法官观点
应法官认为,该案的关键是要认定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是不是安全食品。
作为法官,并不能鉴别所有流通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除一些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况,如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等情况外,法官很难判断该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鉴别和规范食品安全,国家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分析对策
6月8日,《新闻三秒区》报道的《我市一批药店、超市遭“批发式诉讼”》一文中,也提到了类似情况。记者昨从婺城区法院获悉,目前,这一批案件仍没有审结。
应法官认为,当前此类案件层出不穷,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往往因依据不足等理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这不仅使紧张的诉讼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利用,还给一些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因此,应法官建议,对这类案件的立案受理范围、条件,应由上级法院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同时对无明显证据表明所涉商品属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食品的,应告知有关当事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由其审核确定,之后方可向法院起诉。
法规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对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只要对方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有人身损害后果,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10倍赔偿。这突破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双倍赔偿的界限,对不法生产经营者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首席记者 张黎明)